在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下,技术革新正深刻改变着金融服务的形态与效率。技术的探索与金融业务的开展,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法律框架和严格的监管准则之上。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明确指出,任何试图以单纯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为名,行规避金融准入许可之实的行为,都是对监管底线的挑战,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纠正。
霍学文强调,金融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,其准入门槛是维护市场秩序、防范系统性风险、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石。无论是从事支付、信贷、保险,还是资产交易等核心金融业务,都必须依法获得相应的金融牌照,接受持续、审慎的监管。部分机构或个人可能试图将自身包装为纯粹的“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”公司,声称仅提供技术支持,而实际运作中却深度介入甚至主导了金融业务的资金归集、风险定价、信用评估等关键环节。这种“技术外衣”下的金融活动,实质上绕开了金融监管,构成了无证经营或违规经营,隐藏着巨大的风险隐患。
这种行为的危害是多重且深远的。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,对持牌合规经营的机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。由于缺乏监管,其业务操作、风险控制、信息披露等方面往往存在严重不足,极易滋生欺诈、挪用资金、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,直接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。更重要的是,此类脱离监管视线的金融活动,其风险具有隐蔽性、传染性和突发性,可能积累成为影响区域乃至更大范围的金融稳定隐患。
霍学文的表态,是对当前市场一些模糊地带和潜在套利行为的明确警示。它厘清了一个关键原则:技术的“中性”或“工具”属性,不能成为规避金融业务本质监管的理由。监管机构关注的是业务实质,而非仅仅是其外在的技术表现形式。无论是利用算法进行信贷审批,还是通过平台进行资金撮合,只要其活动构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、《商业银行法》、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金融业务,就必须持牌经营。
因此,对于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与销售的企业而言,必须明晰自身业务的边界。如果其技术解决方案确实服务于持牌金融机构,应确保合作模式清晰,技术方不越位承担金融功能,不触碰资金和核心风控。如果企业旨在直接开展金融业务,则必须摒弃侥幸心理,积极申请相关牌照,将自身业务全面纳入监管体系,在合规的前提下谋求创新与发展。
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强科技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(即“监管科技”),提升穿透式监管能力,透过复杂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外壳,准确识别业务本质,对“无照驾驶”行为做到早发现、早预警、早处置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对新型业态的定性提供更清晰的指引,压缩监管套利的空间。
总而言之,霍学文的警示重申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不可逾越性。金融创新必须在审慎监管的轨道上进行,任何试图以技术为盾牌突破准入门槛的行为,都是对金融安全底线的冲击,注定无法长久。只有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的基本原则,确保技术创新服务于合规框架,才能实现金融科技的健康、可持续发展,真正惠及经济社会。